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受本案原告石江茹的委托,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庭前通過走訪有關單位、交換證據。今天又聽取了法庭調查、質證,在對本案有了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是本案的侵權事實存在
2013年7月20日14時50分原告與朋友在被告處準備游泳換鞋時,因與服務員發生爭執,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毆打,并被砍傷。經大同市第三人民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與朋友去被告處游泳接受服務時,游泳館應當保障其人身安全,當原告與朋友在游泳館內被毆打時,游泳館工作人員眼見這種情形,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阻止,游泳館的保安也沒有進行阻止這些暴徒暴力行為,在原告多次報案后,還故意阻攔原告與朋友不讓離開,致使原告與朋友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毆打,并被砍傷。顯然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保障顧客安全義務。現在是犯罪嫌疑人已逃跑,在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對原告的受傷,被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被告依法應向原告賠償的包括醫療費8506.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1400元;營養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63293.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上述合計為195700.45元。
需要說明的情況是:石江茹的人身傷害案件,已在城區公安局按刑事立案,由于被告的不配合,直至現在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原告只能先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按《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在沒辦法確定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原告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先行全額賠付。《刑訴法》99條規定是: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特別強調的是,本案與刑事案件是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一個是安全保障義務侵權。
代理人:蘧煥政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我受本案原告石江茹的委托,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庭前通過走訪有關單位、交換證據。今天又聽取了法庭調查、質證,在對本案有了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是本案的侵權事實存在
2013年7月20日14時50分原告與朋友在被告處準備游泳換鞋時,因與服務員發生爭執,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毆打,并被砍傷。經大同市第三人民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與朋友去被告處游泳接受服務時,游泳館應當保障其人身安全,當原告與朋友在游泳館內被毆打時,游泳館工作人員眼見這種情形,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阻止,游泳館的保安也沒有進行阻止這些暴徒暴力行為,在原告多次報案后,還故意阻攔原告與朋友不讓離開,致使原告與朋友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毆打,并被砍傷。顯然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保障顧客安全義務。現在是犯罪嫌疑人已逃跑,在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對原告的受傷,被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被告依法應向原告賠償的包括醫療費8506.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1400元;營養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63293.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上述合計為195700.45元。
需要說明的情況是:石江茹的人身傷害案件,已在城區公安局按刑事立案,由于被告的不配合,直至現在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原告只能先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按《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在沒辦法確定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原告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先行全額賠付。《刑訴法》99條規定是: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特別強調的是,本案與刑事案件是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一個是安全保障義務侵權。
代理人:蘧煥政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