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前置、風險共擔” 焦點回溯:3270萬款項性質成爭議核心
1、3270萬元資金性質:馬某某支付給項目合作方賀某某的款項系個人借款還是項目支出?
3、證據效力:再審階段單方委托的鑒證報告能否推翻生效判決?
1、合伙關系定性,風險自擔是前提
2、3270萬元屬于項目支出,職務行為外觀優先
3、單方鑒證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律師觀點:程序正義擊碎證據漏洞
“最高法的裁定重申了合伙糾紛的兩大鐵律:一是商業風險不可轉嫁,二是證據規則不容規避。對方試圖用‘無根之證’否定生效判決,但缺乏原始憑證的鑒證報告如同空中樓閣,終被程序正義擊碎。”
1、協議性質要明確:投資前須書面約定法律關系(合伙/合作),避免性質模糊引發糾紛;
3、退出路徑要合法:合伙退出應以清算為前提,直接索回投資款難獲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