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司機、出租車承包者、運輸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出租車司機與他人鬧糾紛,兩把斧頭向車砸來,不料受傷的是無辜的乘客。砸車者跑了,法院判決司機、出租車承包者、運輸公司皆有賠償責任。
司機被報復殃及乘客
25歲的顏魁是?谌,家住桂林洋。2012年8月13日凌晨3點,顏魁搭乘出租車從?谌ノ牟。當出租車行至大致坡時,司機突然與兩名男子發(fā)生爭執(zhí),那兩名男子一怒之下竟然在附近找來兩把斧頭,往出租車上砸。兩名男子在砸出租車的一個玻璃窗時,砸到了顏魁的頭部。兩名男子見狀逃跑,鮮血直流的顏魁被送往文昌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當天,?谑泄簿置捞m分局也對此進行刑事立案偵察,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網(wǎng)上追捕,目前該刑事案件尚未結案。經(jīng)司法鑒定,綜合評定顏魁為四級傷殘。
司機等多名被告有責2013年4月10日,顏魁向美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顏魁向美蘭法院請求,出租車司機林平和出租車所屬運輸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運輸公司則申請追加出租車承包者邢文亮和車險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邢文亮又追加了另一位合伙承包者符民為第三人共同參加訴訟。
美蘭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出租車為運輸公司承包給林葉,林葉又轉讓給了邢文亮按原承包合同繼續(xù)經(jīng)營,同日,邢文亮又與符民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各出資50%共同經(jīng)營。兩位新承包者不但聘請了林平當司機,還向車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由此,美蘭法院認為,林平與顏魁形成汽車客運合同關系,理應將顏魁安全送達目的地,因林平與人爭執(zhí)致使顏魁受傷,已構成違約。林平是邢文亮和符民聘請的司機,是在履行職務,并且不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致顏魁受傷,所以兩位承包者也有責任。而運輸公司作為車主,對林葉將該車轉讓給邢文亮、符民,并未提出異議,而且收取了兩人繳交的經(jīng)營金,對該車負有管理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車發(fā)生事故時,是在有效的車輛保險時間內(nèi),車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顏魁進行賠付。
二審駁回運輸公司無責請求
運輸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運輸公司稱,公司與邢文亮和符民之間為承包關系,車輛營運收益都歸兩人所有,且《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書》中明確應當由承包人承擔因承包該車輛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邢文亮和符民應全部承擔因車輛運營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而車險公司則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的保險責任范圍不明確。
2014年6月20日,?谥性簩徖砗,對原審中顏魁的傷殘賠償系數(shù)認定有誤、精神損害賠償不適于該案違約之訴、車險公司責任范圍的認定有誤幾方面進行了糾正,但是仍然確認了運輸公司和邢文亮、符民之間的內(nèi)部承包經(jīng)營關系。法院認為,邢文亮和符民定期向運輸公司上交經(jīng)營金,運輸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管理權,該車在運送乘客的行為對外代表的是運輸公司的旅客運輸經(jīng)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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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公共交通承運人有義務保障乘客安全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乘客搭乘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和乘客便形成了運輸服務合同,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若在運輸過程中,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乘客權利受損,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承運人沒有過錯,有權利向第三人追討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與市民關系密切。市民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時,如果遇到傷害,應當及時報警,并記錄下乘坐的車輛車牌、司機等信息。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市民在維權時可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方式(即選擇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司機及運輸公司也應當在車輛上作出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記者林菲 特約記者符曉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