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切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規(guī)定》要求,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批準;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nèi)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規(guī)定》強調(diào),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司法人員有違規(guī)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規(guī)定》明令禁止的6種接觸交往行為
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得泄露的情況;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記者:孫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