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4年4月,馬成龍進入原雁北師專(現大同大學),在教工食堂當炊事員。1986年該校遷入大同市,他也隨同來到大同工作,學校幾經整改成為現在的大同大學,一直未換過工作,也未更換過工作地點,工資也一直由大同大學發放。馬成龍在大同大學一干就是30多年,大同大學卻一直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現馬成龍已年過六旬,即將面臨退休,辛苦三十余載卻老無所養、老無所依,馬成龍不知所措,陷入迷茫中。
后來,馬成龍來到山西向吉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向吉律所的律師了解案情后告知,大同大學雖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存在勞動關系,并已視為同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大同大學有義務為其繳納保險費用。馬成龍得知自己的權益受法律保護,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有效解決。遂委托了向吉律所的蘧煥政律師代為申請勞動仲裁,經向吉律所律師多方調查取證后,向大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
10月22日,大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了此案。大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幾所學校合并成立山西大同大學,馬成龍一直在該校工作。《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山西大同大學成立后并未與馬成龍終止勞動關系,馬成龍仍在原工作崗位工作,山西大同大學也一直按月支付工資。山西大同大學顯然承繼了原來幾所學校的權利義務。
大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決山西大同大學為馬成龍依法辦理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手續并繳費。
此案并非個例,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卻享受不到社保待遇的現象。勞動者應當提高權利意識,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