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
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與福建省某地質大隊一直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現(xiàn)每月仍然領取1648.4元的傷殘津貼。原告與被告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因此解除勞務關系不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只是確認前一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未否認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因此本案原告在與福建省某地質大隊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又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受聘從事門衛(wèi)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應屬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未就辭退原告周某的原因舉證證明合法,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特別提醒
在正常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并不提倡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但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為違法。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吳鐸思 羅立軍 李泗峰/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