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13年1月1日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從原理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沒有時效期限限制,但因目前相關訴訟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對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宜以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追訴時效為期限限制;對于被告人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以下分而論之。
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于2013年1月1日前逃匿、死亡,但其違法所得的不法狀態(tài)依然繼續(xù)存在,故對違法所得的沒收不受刑事訴訟法實施時間的限制。刑法理論中有一種繼續(xù)犯和狀態(tài)犯的分類。繼續(xù)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已經(jīng)既遂,但其犯罪行為在長時間內(nèi)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其特點是,犯罪既遂后至行為終了前,既有犯罪行為的繼續(xù),也有不法狀態(tài)的繼續(xù)。例如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既遂后,其拘禁行為仍在繼續(xù),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狀態(tài)也同時繼續(xù)。狀態(tài)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后,犯罪行為隨之終了,但基于該犯罪行為所產(chǎn)生的不法狀態(tài)仍繼續(xù)存在。例如,行為人貪污公款后,犯罪既遂,貪污行為終了,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不法狀態(tài)繼續(xù)存在。同理推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在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已逃匿、死亡,但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依然繼續(xù)處于不法狀態(tài)。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是對人程序,而是對物程序,只要違法所得繼續(xù)處于不法狀態(tài),且持續(xù)到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期間,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谏鲜鐾N理由,加上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屬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剝奪、限制,故對違法所得的沒收、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如果一審法院未判決沒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即使檢察機關未抗訴,二審法院也可以增加沒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的判決主項。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與刑法第六十四條實體規(guī)定基本對應的特別程序,適用程序從新的一般效力原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本質上是對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一種特別程序。此處的所謂“依照刑法規(guī)定”,是指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除了未規(guī)定責令退賠,刑事訴訟法增設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與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適用旨趣上基本對應。刑法第六十四條是針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專門處理規(guī)定,從立法技術分析,該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并非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情形。換言之,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并非增加了實體規(guī)定,而是增設了適用實體規(guī)定的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前,無法通過訴訟程序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的實體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后,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的實體規(guī)定。對于實體規(guī)定,法律效力一般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而對于程序規(guī)定,法律效力一般適用從新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的標志之一,而程序從新原則是法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具體體現(xiàn),F(xiàn)代意義上的程序不僅指司法程序,還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在確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特別程序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3年1月1日前逃匿、死亡的案件適用違法所得程序,是貫徹程序從新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從立法背景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逃匿、死亡情形。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推進,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查出攜帶巨額贓款贓物外逃。為減少存量,遏制增量,解決傳統(tǒng)刑事訴訟中缺席審判問題,通過案件審理及時對外逃人員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依法進行處理,促使外逃人員回國投案,立法機關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梢,從立法背景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外逃、死亡的情形。如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僅適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那么意味著對2013年1月1日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形放任不管,那就無從實現(xiàn)減少外逃人員存量,無從通過追贓促使外逃人員回國投案。綜合上述三點,我們認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原理上不存在時效問題,但從操作技術上宜區(qū)分處理原則
從原理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基于所有權彈性原理而衍生的恢復性司法程序,不存在時效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犯罪產(chǎn)生的違法所得,特別是貪污罪、電信詐騙、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貪污、詐騙的財物所有權歸屬于被害人,有的情況下歸屬于國家。這種財物所有權的歸屬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物權理論來源于羅馬法。羅馬人將物權關系僅視為一種人與物的關系,并由此來構建他們的物權體系。學理上將所有權定義為“(人)對物最一般的實際主宰或潛在(in potenza)主宰”,所有權的一些最基本的權利(如對物處分權、轉讓權、請求返還權)都可因某些關系(如對轉讓和索還的禁止,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等等)被從所有主那里剝奪,但是所有權仍保持其完整性,這種完整性是基于“所有權的彈性”原理來構建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依法返還被害人”即是基于所有權的彈性原理,認定違法所得屬于被害人所有,恢復犯罪前的財物所有權狀態(tài);“裁定沒收”即是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恢復犯罪前的狀態(tài)。這種適用結果不存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剝奪、限制,與追究刑事責任本質不同,故不存在時效的問題。
從操作技術分析,對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情形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宜以其實施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為限制;谠矸治,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多少年,只要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然而,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超過追訴時效的情形缺乏相關規(guī)定。2017年1月5日“兩高”出臺的《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考慮到在超過追訴時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到案參加庭審,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造成較大沖擊,故未將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范圍。當然,對于依照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被告人逃匿案件,由于人民法院在被告人逃匿前已經(jīng)立案受理,屬于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情形,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由于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參加庭審情形,從操作技術上不會遇到法律障礙,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最后,有必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原理上均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但實踐中前者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而后者不受限制,這種不平衡皆因操作技術原因所致,亟須立法機關出臺相應法律規(guī)定加以解決,以推進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斷規(guī)范、完善。
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于2013年1月1日前逃匿、死亡,但其違法所得的不法狀態(tài)依然繼續(xù)存在,故對違法所得的沒收不受刑事訴訟法實施時間的限制。刑法理論中有一種繼續(xù)犯和狀態(tài)犯的分類。繼續(xù)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已經(jīng)既遂,但其犯罪行為在長時間內(nèi)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其特點是,犯罪既遂后至行為終了前,既有犯罪行為的繼續(xù),也有不法狀態(tài)的繼續(xù)。例如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既遂后,其拘禁行為仍在繼續(xù),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狀態(tài)也同時繼續(xù)。狀態(tài)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后,犯罪行為隨之終了,但基于該犯罪行為所產(chǎn)生的不法狀態(tài)仍繼續(xù)存在。例如,行為人貪污公款后,犯罪既遂,貪污行為終了,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不法狀態(tài)繼續(xù)存在。同理推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在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已逃匿、死亡,但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依然繼續(xù)處于不法狀態(tài)。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是對人程序,而是對物程序,只要違法所得繼續(xù)處于不法狀態(tài),且持續(xù)到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期間,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谏鲜鐾N理由,加上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屬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剝奪、限制,故對違法所得的沒收、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如果一審法院未判決沒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即使檢察機關未抗訴,二審法院也可以增加沒收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的判決主項。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與刑法第六十四條實體規(guī)定基本對應的特別程序,適用程序從新的一般效力原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本質上是對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一種特別程序。此處的所謂“依照刑法規(guī)定”,是指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除了未規(guī)定責令退賠,刑事訴訟法增設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與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適用旨趣上基本對應。刑法第六十四條是針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專門處理規(guī)定,從立法技術分析,該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并非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情形。換言之,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并非增加了實體規(guī)定,而是增設了適用實體規(guī)定的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前,無法通過訴訟程序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的實體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后,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的實體規(guī)定。對于實體規(guī)定,法律效力一般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而對于程序規(guī)定,法律效力一般適用從新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的標志之一,而程序從新原則是法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具體體現(xiàn),F(xiàn)代意義上的程序不僅指司法程序,還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在確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特別程序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3年1月1日前逃匿、死亡的案件適用違法所得程序,是貫徹程序從新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從立法背景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逃匿、死亡情形。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推進,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查出攜帶巨額贓款贓物外逃。為減少存量,遏制增量,解決傳統(tǒng)刑事訴訟中缺席審判問題,通過案件審理及時對外逃人員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依法進行處理,促使外逃人員回國投案,立法機關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梢,從立法背景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外逃、死亡的情形。如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僅適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那么意味著對2013年1月1日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形放任不管,那就無從實現(xiàn)減少外逃人員存量,無從通過追贓促使外逃人員回國投案。綜合上述三點,我們認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原理上不存在時效問題,但從操作技術上宜區(qū)分處理原則
從原理分析,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基于所有權彈性原理而衍生的恢復性司法程序,不存在時效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犯罪產(chǎn)生的違法所得,特別是貪污罪、電信詐騙、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貪污、詐騙的財物所有權歸屬于被害人,有的情況下歸屬于國家。這種財物所有權的歸屬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物權理論來源于羅馬法。羅馬人將物權關系僅視為一種人與物的關系,并由此來構建他們的物權體系。學理上將所有權定義為“(人)對物最一般的實際主宰或潛在(in potenza)主宰”,所有權的一些最基本的權利(如對物處分權、轉讓權、請求返還權)都可因某些關系(如對轉讓和索還的禁止,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等等)被從所有主那里剝奪,但是所有權仍保持其完整性,這種完整性是基于“所有權的彈性”原理來構建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依法返還被害人”即是基于所有權的彈性原理,認定違法所得屬于被害人所有,恢復犯罪前的財物所有權狀態(tài);“裁定沒收”即是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恢復犯罪前的狀態(tài)。這種適用結果不存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剝奪、限制,與追究刑事責任本質不同,故不存在時效的問題。
從操作技術分析,對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情形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宜以其實施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為限制;谠矸治,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多少年,只要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然而,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超過追訴時效的情形缺乏相關規(guī)定。2017年1月5日“兩高”出臺的《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考慮到在超過追訴時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到案參加庭審,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造成較大沖擊,故未將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范圍。當然,對于依照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被告人逃匿案件,由于人民法院在被告人逃匿前已經(jīng)立案受理,屬于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情形,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由于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參加庭審情形,從操作技術上不會遇到法律障礙,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亦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最后,有必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原理上均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但實踐中前者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而后者不受限制,這種不平衡皆因操作技術原因所致,亟須立法機關出臺相應法律規(guī)定加以解決,以推進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斷規(guī)范、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