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guī)定了幾種可以抵押的動產如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然而,由于動產抵押并不轉移動產的占有,因此缺乏公示的表征,常常引起利益沖突。為此,我國動產抵押采取了了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混合主義立法。對于交通工具、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的抵押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對其他財產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從另一面解釋為“經過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縱使抵押人將無權占有的動產設定抵押權,只要依法進行了抵押登記,善意抵押權人就可以對抗該動產的真實權利人,行使抵押權。可以說,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動產抵押權同樣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由此可能會對真實權利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威脅,但是只要嚴格履行抵押登記程序,就能使各方利益保護得到均衡。抵押權人只有通過抵押登記才能表明自己履行了一個善意抵押權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否則就足以表明他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一個關鍵要件是辦理了抵押登記,這也是抵押權人善意的表征之一。
出質人以自己無權處分的動產提供質押,善意債權人能否取得質權,關系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交易安全。為維護交易秩序,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承認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擔保法》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質權善意取得方面的規(guī)定,似乎前后矛盾!稉7ń忉尅返84條的規(guī)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此規(guī)定,對于質權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然而,該解釋第94條第2款規(guī)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此規(guī)定,在質權人非法轉質的情況下,不承認轉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筆者認為,否認轉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并不導致全盤否認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轉質情形下,只是出于對原出質人利益的保護而否認轉質的效力,是我國立法中的特殊情況,對于一般情形(物之非權利人將物質押)應該根據《擔保法》解釋第84條承認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
在轉質情形下,我國擔保法通過承諾轉質來實現質權人的轉質權,促進資本融通,達到物盡其用的社會效果。依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第94條規(guī)定,我國承認承諾轉質而否認責任轉質,這一做法是否科學合理令人懷疑。轉質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因質權設定而投入的資本,通過轉質再度流轉,促進資本融通,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責任轉質比承諾轉質更能實現上述目的,而責任轉質與質權的善意取得相吻合,有助于立法的統一性,因此,應該承認責任轉質,這就確立了我國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好的維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質權人的利益。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82條可知,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與其債權有牽連關系的動產,于債權受清償前,得以留置以擔保其債權實現的權利。其留置的對象是債務人的動產,但是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由此可見留置的對象并非必須是債務人的動產。只要債權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即債權人為善意的留置權人,他照樣可以行使留置權。因此,我國法律承認了動產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有的學者認為留置權不適用善意取得,理由是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既不是因受讓其所有權獲得,也不是以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者設定為目的的(留置權均為法定),與善意取得的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將善意取得任意擴張解釋。筆者認為,應該從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與本質要求上來明確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盡管留置權的發(fā)生多非基于法律行為,但是他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進而維護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留置權人的合法權益,應該適用善意取得。
動產的擔保物權設立的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從屬于債權而存在。他是一種權利,能夠給擁有者帶來一定的利益(自己債權的實現),應該適用善意取得,若否認動產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債權人的債權則很難實現,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要發(fā)展市場經濟維護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就要承認動產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盡管這可能會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可以通過侵權賠償制度予以救濟。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航空母艦,它滲透到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動產擔保物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作者:仲崇鎮(zhèn)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出質人以自己無權處分的動產提供質押,善意債權人能否取得質權,關系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交易安全。為維護交易秩序,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承認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擔保法》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質權善意取得方面的規(guī)定,似乎前后矛盾!稉7ń忉尅返84條的規(guī)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此規(guī)定,對于質權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然而,該解釋第94條第2款規(guī)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此規(guī)定,在質權人非法轉質的情況下,不承認轉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筆者認為,否認轉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并不導致全盤否認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轉質情形下,只是出于對原出質人利益的保護而否認轉質的效力,是我國立法中的特殊情況,對于一般情形(物之非權利人將物質押)應該根據《擔保法》解釋第84條承認質權人對質權的善意取得。
在轉質情形下,我國擔保法通過承諾轉質來實現質權人的轉質權,促進資本融通,達到物盡其用的社會效果。依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第94條規(guī)定,我國承認承諾轉質而否認責任轉質,這一做法是否科學合理令人懷疑。轉質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因質權設定而投入的資本,通過轉質再度流轉,促進資本融通,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責任轉質比承諾轉質更能實現上述目的,而責任轉質與質權的善意取得相吻合,有助于立法的統一性,因此,應該承認責任轉質,這就確立了我國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好的維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質權人的利益。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82條可知,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與其債權有牽連關系的動產,于債權受清償前,得以留置以擔保其債權實現的權利。其留置的對象是債務人的動產,但是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由此可見留置的對象并非必須是債務人的動產。只要債權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即債權人為善意的留置權人,他照樣可以行使留置權。因此,我國法律承認了動產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有的學者認為留置權不適用善意取得,理由是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既不是因受讓其所有權獲得,也不是以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者設定為目的的(留置權均為法定),與善意取得的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將善意取得任意擴張解釋。筆者認為,應該從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與本質要求上來明確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盡管留置權的發(fā)生多非基于法律行為,但是他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進而維護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留置權人的合法權益,應該適用善意取得。
動產的擔保物權設立的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從屬于債權而存在。他是一種權利,能夠給擁有者帶來一定的利益(自己債權的實現),應該適用善意取得,若否認動產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債權人的債權則很難實現,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要發(fā)展市場經濟維護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就要承認動產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盡管這可能會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可以通過侵權賠償制度予以救濟。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航空母艦,它滲透到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動產擔保物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作者:仲崇鎮(zhèn)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