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償除了要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之外,尚須有債權人的受領并取得所有權和占有權,才發生給付效果。以物抵債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債,抵債行為并未改變原債同一性,故只有物權轉移至債權人,債務方消滅。僅有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債務并未消滅,抵債目的亦未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從該規定看,和解協議只有履行完畢,債務才算消滅;诖,亦可推斷出抵債協議的實踐性。故,將以物抵債作為實踐性合同對待有法律依據。
最高院民一庭意見,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所有權歸自己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法院應繼續審理!睹袷聦徟兄笇c參考·指導性案例》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第121頁。


